伪权利轻若鸿茅 财产权重若千钧(空空小语20180420)
大概真的不能在太小、太闭塞的地方呆太长时间,否则就算运营一个全国规模的市场项目,人也会受周遭的情况所限变成二逼。鸿茅药酒的事情就不多说了,大家都应该知道,就算把京城前十大公关公司都累死,这个负面怕是也圆不过来。我这里不说药酒是不是毒酒,相关靠谱、不靠谱的科普很多,信不信大家自己看。也不说跨省追捕是否合法,执法如何合法是衙门内部的帮规,它们自己算。我也不想过多的说鸿茅药酒发动跨省追捕发帖者的愚蠢,它让负面评价得到极大的传播,这首先已经将负面信息扩散到了极致。君不见脑白金、珍奥核酸被骂了多少年,到现在不还好好活着呢吗?难道你们不了解自己的客户什么水平?你们不是有多是搞定退休老人的营销手段吗?让负面飞一会,客户未必看的见,看见了也未必信,渐渐地说的人也累了,还可以继续卖嘛。愚蠢是人的权利,后果自负,我不关心。我关心的是“侵害商誉罪”这个罪名是个什么情况?这个名目何等荒唐?在这个事件里,这个方面反而是很少有人论及的。
我反对知识产权这个概念,不是一天两天了,但很少整体上论述为什么反对,因为知识产权是个复杂的概念,里面包含了很多性质不同的东西。其中的品牌权、肖像权,就与名誉权有着难以区分的纠缠,反而与专利权、版权关系不是那么大。很大程度上——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人们认为肖像和品牌需要被法律保护其独占性,是因为在一般人的观念里如果不这样立法,肖像、品牌所代表的人和企业的名誉(商誉)会受到伤害,而后者又被认为是人的一种权利。那么想要否定知识产权的这一部分,就必须论及所谓的名誉权是不是权利。个人有名誉对应诽谤罪,企业的名誉对应“侵害商誉罪”,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罪名,不同也仅仅是裁定不同罢了。从自然法(罗斯巴德重新解读的)的角度上来看,这种权利是荒唐的。
关于权利的主张
我们的权利应仅仅涵盖我们的财产,我们的身体是第一财产。先占先得,自愿交换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具有客观性的财产制度和保护这种制度的法律。离开了这一基础,法律就丧失了客观性,开始为某一个人或组织的偏好服务。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揭示了一个真理,就是价值的主观性,货币金额并不能作为不同人价值观念的尺度,功利主义主张用估价确认产权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先占先得的自然法,不仅符合客观是非的技术性要求,更符合社会运行的逻辑。权利归根结底是社会的产物,没有人类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存在,人们不需要权利这种东西来和平的确认自己自由的边界。物权的冲突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财产是人的外延,正如人的第一财产——身体也是人的外延一样。人支配财产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人生存的意义也不过是不断满足自己的欲望,这里包括物质上的享乐,也包括精神上的成就感,包括我免费写奥派经济学和自由主义的文章,都需要支配相应的财货才能实现,进而求得满足感。当我通过支配了一根树枝、两个菠萝、三块石头的时候,它们都因为被我占用而成为我的外延,具有人格属性。如果你侵犯了我的财产权,那是对我本身的侵犯,侵犯我的财产等同于侵犯我生命意义的实现,如果一个人无法保有任何财产,结果一定是了无生趣。
遵守法律,创造法律,维护法律是人有目的的行动,如果法律不能保证人们尽其所能,实现自己的人生意义的行动自由,那么这个人就不会愿意遵守法律。当这种人足够多,现有法律就会被改变和摧毁。当这种人不够多,法律可以强制推行,但暴力或和平的反抗者带来的阻力的大小,昭示着法律的质量。 所以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权利就是利用财产追求心理满足的权利,那么人们对自己的名誉有这种权利吗?
支配的能与不能
所有权建立在支配上,人因为自己的福利而运用财货。但是并不是说法律应该保护人愿望的达成,心想事成,仅仅是不现实的拜年话。幸福是可以追求,但无法支配的,他不取决于你自己,而取决于他人或世界的客观性。是否能被支配,这是区分应该被保护的财产和权利的一个客观分野。
比如说一个开饺子馆的,他每天要支配肉、菜、面粉,早上起来开始劳作,将上述财产做成饺子馅、饺子皮。这里饺子馅和饺子皮虽然是这一环节的目的,但仍是财产。但法律不会保护你一定成功的将原料制成饺子馅、饺子皮。因为这取决于你的技术和一些不可控条件。包成饺子下锅烹饪成熟食等过程一样。但这一系列过程最终的目的是卖出好价格盈利。这个环节法律保护的财产是你的饺子——法律不支持它被偷窃夺取——而不是一定得到你预想中的价格,今天你的饺子卖的很好,明天竞争者在你旁边开了新的饺子馆,盈利下降,你无权禁止他人参与竞争,价格、利润不是你的权利,有效成交价和成交量需要靠随行就市。如果你的饺子备受赞誉,成为远近闻名的名牌,自然这种声誉能给商家带来利益,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饺子馆诚实经营,厨艺高超。但是,这种声誉不是饺子馆的权利,正如发情期的小伙们共同追求一个姑娘,无论你付出多少,都不能决定性的让姑娘一定青睐你,市场上的消费者往往比老娘们还任性,难以捉摸容易变心。今天的金牌老字号,明天就成为落后老旧的象征被抛弃。
名誉不是可以支配的财货,也就不是人的权利,正如商品的可成交价格不是卖家的权利。如何评价一个品牌和商品,是每个人的权利,将这种评价公诸于众,也是他的权利。相应的,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因应发表观点来应对这种评价。言论自由的本质是使用自己的财产——从说话、写作的身体器官到自己掌控的媒体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法律不能禁止人们发表言论评价某种商品或某个人,以防止伤害其名誉,正如法律不能禁止一个人参与某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导致对原经营者盈利带来伤害。
人们是否有权说谎
一个有迷惑性的问题在于谎言,通过说谎伤害他人名誉是否是人的权利?或者这么可恶的事情真的不能用法律来限制吗?每个人都希望别人诚实,每个人都难免说谎或者被欺骗而传递假消息。就像每个人都希望获得更低廉的“公平价格”,直到自己想卖点什么的时候。诚实、善意是一种道德上的苛求,却不是任何人的义务。只有当双方有直接契约关系的时候,对交易的对象,有诚实描述的义务。鸿茅药酒有义务不提供虚假信息给消费者,否则就是诈骗消费者的钱;消费者有义务不把假币说成真币付给商家,否则就是诈骗商家的酒。这种诈骗,是对财产权的侵犯,违背了双方成文或默示的交易契约。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这种有罪的谎言,涵盖面也是非常有限的。我在上面用了很扭曲的表述。不是鸿茅药酒有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给消费者,而是“有义务不提供虚假信息给消费者”。不是消费者有义务提供给商家真币,而是“不把假币说成真币付给商家”。市场上的交易各方,至少享有美国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如何获取对方的信任是你的事情,任何人也没有义务自证其罪,因为这种要求违反人性,除了让大家玩语言游戏外,这种禁令毫无作用。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关于对经验事实的描述,没人能保证自己说的每一句话甚至任何一句话是“真实无假”的。不谈人们记忆的有错,经验也往往是片面的。这个做刑侦的警察肯定有体会,经常看侦探小说的也能理解我说什么,要求人们说的每一个字都是真实的是毫无意义的苛求,近乎于给每个有兴趣说话的人构陷一个陷阱。至于涉及科学理论的问题,就更没有什么谎言不谎言的说法了,所有的理论本就或多或少有假设的性质,或者未来会被证伪,或者现在有欠于精确。用一篇刊登于权威杂志的论文,不能证明生酮饮食的理论是说谎;同样,用国家检验机构的报告,也无法证明对鸿茅药酒的质疑是诽谤。
无论是以反对谎言为借口,还是以恶意、不正当竞争为借口,立法者总是为干涉人们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在这里是使用自己的言论器官和媒体的权利——寻找大义名分。只要法理上留下一点空隙,它们就能把这个空隙撑成一座城门,打击言论,陷人入罪。无论事后能否有可能平反和得到公正审判,现实的威胁已经悬在每个人头上。
人类的意识形态,是任何时代暴君和恶法得以存在的基础。理性的人应该清醒认识到,那些可恶的、真正有罪的人被错误的法律处罚,并不能给恶法带来任何正当性。谴责恶法不是为了包庇恶人,罪人应有正确的法律去处理。无论从任何角度看,法理的正确性比一个具体的恶棍是否被处罚重要的多,因为一条错误的法律,威胁每一个人,远远超过一个暂时没有被处罚的恶人的作恶能力。但在鸿茅药酒这个事情上,显然我们不需要面对这样的纠结,这件事情可以证实的只有一个事实:权力当局是狗,企业董事长、市场部是猪。
分析的很有深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