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遭黑客侵入,生成几十万枚假冒防伪电子标签

in #cn7 years ago

4 月 26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 年)》白皮书和《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 年)》。

据悉,2017 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总共受理知识产权各类一、二审案件 374 件,结案 344 件,较 2016 年受理的 488 件,减少了 114 件,同比减少 23.36%。结案率为 91.98%,同比上升 0.59 个百分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 年)

A. 黑客侵入茅台防伪系统 伪造电子标签通过验证

案例一:李斌、徐守西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介绍:

2015 年 10 月底,林振业、玉鹏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破解贵州茅台集团的防伪溯源系统,将自行编造的假冒防伪数据添加到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服务器中,再将该假冒数据写入空白电子标签中,以使自己伪造的假冒茅台酒防伪电子标签能够通过贵州茅台集团的防伪溯源系统验证。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底,玉鹏在林振业的指使下,利用黑客手段侵入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服务器,向服务器中添加数据 46 万余条,林振业再将上述数据写入空白电子标签中,制成假冒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后林振业将 15.7 万余枚假冒电子标签出售给郑某,交易金额达 78 万元。

2015 年底,徐守西多次从郑万河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之后将该电子标签贩卖给被告人李斌等人。李斌以 9 元每枚从徐守西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 9 万枚,之后出售给张元跃、刘彬等人。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安机关查获张元跃等人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犯罪行为,并从犯罪现场缴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发现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电子防伪标签中的数据与林振业指使玉鹏非法向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服务器中添加的数据一致。

经查,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8 月期间,李斌向刘彬销售各类伪造、擅自制造的标有 " 贵州茅台 " 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 18 万元。2013 年以来,刘彬从李斌等人处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标有 " 贵州茅台 " 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用于出售,非法获利 100 余万元。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作出(2017)黔 03 刑初 111 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林振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玉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被告人刘彬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被告人李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五、被告人徐守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振业、玉鹏、刘彬、李斌、徐守西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17)黔刑终 52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 注册商标相同 完全误导公众

案例二: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雷士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贵阳正天和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正天和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雷士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惠州雷士公司系第 3010353 号 " 雷士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 2003 年开始,惠州雷士公司和 " 雷士 " 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太原雷士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5 日,其在生产的 LED 平板灯、集成吊顶、浴霸等产品上均使用了 " 太原雷士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 的企业名称。被告正天和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 月 20 日。经公证,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此外其经营场所与惠州雷士公司贵阳旗舰店在同一灯具广场的同一层,相隔仅百米远;其宣传资料上注明 " 专营灯具批发十五年 "。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侵权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 " 太原雷士电器有限公司 " 包含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 " 雷士 " 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正天和公司辩称,其并无侵权主观恶意,并提交了太原雷士公司授权书一份。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C. 外观设计相似 是否形成侵权

案例三: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与贵州贵芝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案

原告 : 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贵芝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山里妹公司系 " 食品包装袋(刺梨干)" 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1130331393.1,申请日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12 年 3 月 21 日。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其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图案与色彩的组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主视图。原告山里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了专利年费。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该刺梨干包装袋与原告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极其相似,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审法院认为 ,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不同。整体上,被诉侵权设计采用较多体现苗族头饰的装饰性花纹、平面设计感较强、设计要素采用的色彩较为浓艳,苗族人物照片体现了古朴的民族风格;涉案外观设计立体感较强、设计要素采用的色彩较为柔和,苗族人物的卡通形象设计体现的是民族风格与现代绘画的结合。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同 , 被诉侵权设计没有落入原告的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贵芝味公司无侵害原告山里妹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山里妹公司基于其外观设计被侵害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D. 依靠单位完成的发明 单位可免费实施专利

案例四:耿某与某公司火烧铺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火烧铺矿

耿某系火烧铺矿职工,2008 年在开采第 17 号煤层时,耿某口头向矿上提出技术发明方案,该案 2008 年 8 月份开始在矿上由当时的矿长、副矿长等人研究讨论。2008 年 8 月至 11 月,根据耿某的建议及绘制的图纸,火烧铺矿的机修厂开始加工、安装耿某提出的技术设备,并在火烧铺矿的 17 号煤层先后投入使用了 100 多套。该设备安装使用后,第 17 号煤层节省人力并且产煤效率提高。2009 年 1 月 11 日,耿某等人,向火烧铺矿提出了技术成果申报。2009 年 5 月 1 日,该项目荣获火烧铺矿 2008 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火烧铺矿对耿某所带领的涉案技术方案研发小组进行奖励。奖金 20 万元,其中耿某独自获得 10 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1 年 5 月 25 日正式授予耿某该技术的发明专利,耿于当年起开始自行缴纳专利年费。

原告认为自己是 " 三软煤层加长前梁综采、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及设备 " 这一专利的专利权利人,火烧铺矿应当停止在 17 号煤层和 12 号煤层使用涉案专利,如果继续使用则需与其签订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以火烧铺矿提出的专利先用权抗辩成立为由,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耿某上诉,二审法院以 " 依靠单位物质资料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只属于单位,单位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他人依登记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并无需征得专利权人许可 " 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 网络域名近似 不会导致混淆

案例五: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网络域名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且双方网站均从事类似电子商务服务 , 已造成用户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网站与涉案 "jiayougo"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似;被告域名主要部分 "jiayou9" 与涉案商标相比,二者拼音字母 "jiayou" 完全相同,数字 "9" 与字母 "g" 差异极小,两者构成近似;被告成立在后,对该域名主要部分并不享有权益,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故其注册、使用该域名不具有正当性。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注销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家有在线公司在近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家有购物公司注册商标有一定近似性的网络域名,但由于并不会导致相关互联网用户的混淆,所以并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7 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被告人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 2017 年 3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16 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该案继入选 "2015 年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后,再次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指导性案例。

2017 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小容烟酒茶经营部对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其销售假冒习酒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 " 三合一 " 试点工作以来,受理的第一件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充分发挥了司法审查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维护和监督职能,具有重要典型意义,体现了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水平的提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探索上下级法院、法院与行政机关、法院与行业协会之间联动的调解方式,注意调解的成效,做到 " 调解一个,化解一片 "。例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影像管理协会起诉遵义市 20 多家 KTV 经营体侵害相应的放映权纠纷案件中,立足市场,促使相关的经营主体在今后的使用中合法化,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管理协会与经营体之间签订了著作权使用合同;在审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起诉遵义市 30 多家超市、零售店销售假冒习酒,侵犯 " 习酒 " 注册商标的民事赔偿案件中,通过释法析理,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化解双方纠纷,最终 35 件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起到良好社会效果,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路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同时,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把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置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同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完善审判工作机制。